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台民西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马力与葛玉超、葛忠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力,葛玉超,葛忠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西初字第13号原告:马力,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台安县桓洞镇。被告:葛玉超,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台安县桓洞镇。委托代理人:刘海彦,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忠飞,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台安县桓洞镇。委托代理人:刘海彦,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力诉被告葛玉超、葛忠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葛忠飞、葛玉超于2015年1月8日向台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须以该案件处理结果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印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昊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