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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赵洪琴与马玉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琴,马玉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赵洪琴。被告马玉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府前街西首。原告赵洪琴诉被告马玉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洪琴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9.50元,由原告赵洪琴负担。审 判 长  王 婷审 判 员  边 海人民陪审员  李明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梦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