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林桂宇、林梅霞犯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宇,林梅霞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桂宇,男,1984年12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4********,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游洋镇沽山村埔兜19号;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梅霞,女,1984年8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4********,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游洋镇沽山村埔兜19号;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桂宇、林梅霞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世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桂宇、林梅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桂宇、林梅霞在本市普陀区白兰路69号开设保健品店,在无医药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两名被告人销售假药“德国黑蚂蚁生精片”给他人。2014年9月10日,民警在该店内将被告人林梅霞抓获,当日被告人林桂宇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研判,上述被查获的“德国黑蚂蚁生精片”依法应认定为“药品”,且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桂宇、林梅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梦龙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物证照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的研判说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桂宇、林梅霞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桂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梅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梅霞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桂宇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林梅霞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林梅霞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三、扣押在案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卫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