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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严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严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027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徐孝娜,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甲。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严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孝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2003年4月,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6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严乙。自2010年起,被告沉溺赌博,曾于2012年外出赌博长达一年之久,在外欠下巨额赌债,经原告多次劝告仍屡教不改。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严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被告严甲未作答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以证实原、被告于2004年6月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以证实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严乙的事实。3、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某某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以证实被告严甲自2010年起长期沉溺赌博,在外欠下巨额赌债,目前已失踪数月的事实。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据以确认如下法律事实: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6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严乙。自2010年起,被告沉溺赌博,曾于2012年外出赌博长达一年之久,在外欠下巨额赌债。近几个月,被告与家庭失去联系至今。2014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证、出生医学证明、情况说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被告沉溺赌博,缺乏家庭责任心,夫妻间缺乏沟通、交流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严甲现下落不明,本院希望原告能够肩负起作为母亲应有的责任,教育、照顾好女儿。被告严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严甲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女严乙随原告梁某某共同生活;自2015年1月起被告严甲每月负担女儿严乙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严乙十八周岁时止,期间,被告严甲有权每两周探望女儿严乙一次。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红兰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人民陪审员  印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存芳审 判 长  吴红兰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人民陪审员  印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存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