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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运奎、陈长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文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运奎,陈长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南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2915-6。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昭明,198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系原告职工。被告陈运奎,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陈长斌,男,1982年6月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运奎、陈长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昭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运奎、陈长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陈运奎因养鱼需要于2012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月利率10.75‰,借款期限至2013年12月20日,被告陈长斌为被告陈运奎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本金和利息。截止2014年7月22日止,已归还利息983.63元,仍结欠本金30000元及利息7609.06元。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运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2014年7月22日止的利息7609.06元,及贷款本金结清时止的全部利息;2、保证人陈长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运奎、陈长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运奎因养鱼于2012年12月21日与原告签订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月利率10.75‰,借款期限至2013年12月20日,原告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陈运奎发放贷款,被告陈长斌为被告陈运奎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2014年12月20日止,共归还本金11000元及利息9963.68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9000元及至2015年1月12日止的利息1568.8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政策确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陈运奎、陈长斌的身份证复印件,陈运奎的申请报告,保证借款合同、借据、贷款明细账等证据以及原告代理人吴昭明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运奎签订的借款合同,与陈运奎、陈长斌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陈运奎未依约还本付息,应承担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陈长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运奎、陈长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运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所欠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1568.8元,并应负担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政策确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长斌对被告陈运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长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运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23元,由被告陈运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春生人民陪审员  周素琴人民陪审员  沈鑫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贵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