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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黄梦瑶与王赛赛、闫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梦瑶,王赛赛,闫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395号原告:黄梦瑶,女。被告:王赛赛,男。被告:闫啸,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梦瑶与被告王赛赛、被告闫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梦瑶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梦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黄梦瑶负担。审判员  王玉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昌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