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石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唐桂阳与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桂阳,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唐桂阳。被执行人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响石西路。法定代表人唐锡中,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桂阳与被执行人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株石劳仲案字(2013)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桂阳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桂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石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株石劳仲案字(2013)3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吴登高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