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闫连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英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