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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59号原告:段某某,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造纸厂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李德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女,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