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驻民三终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开宇、郑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开宇,郑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三终字第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开宇,男,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杜贺岭,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岩,男,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遂平县,现在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路派出所工作。委托代理人闫岩,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与淮河大道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68179154—8.代表人谢中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陆威,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开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开宇的委托代理人杜贺岭,被上诉人郑岩及委托代理人闫岩,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陆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张开宇上诉称其伤情发生病变形成骨髓炎是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被上诉人郑岩辩称,上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已经法院判决并已赔偿完毕,上诉人张开宇的骨髓炎与交通事故无关,且上诉人张开宇提供的鉴定结论程序不合法。关于上诉人张开宇的骨髓炎与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均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光明审判员 贾保山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亚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