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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区丰盈包装材料商行、姜为民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东区丰盈包装材料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富催字第22号申请人:中山市东区丰盈包装材料商行。代表人:姜为民。委托代理人:王三进。申请人中山市东区丰盈包装材料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5日发出公告(实际刊登日期2014年9月27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40200051/23103752,出票人杭州星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账号20×××44,汇票金额为30000元,出票日2014年1月16日,到期日2014年7月16日,收款人浙江星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账号为19×××07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市东区丰盈包装材料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加淦审 判 员 陈琴霞审 判 员 徐文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