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显娇与被执行人梁剑冲、姜双妹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显娇,姜双妹,梁剑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吴显娇。被执行人姜双妹。被执行人梁剑冲。申请执行人吴显娇与被执行人梁剑冲、姜双妹健康权纠纷一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贵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显娇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剑冲、姜双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姜双妹与丈夫梁贵先的共同存款,用于偿还本案的债务。现生效判决确定内容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贵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品全审判员 黄春先审判员 周衍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