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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宝琴、王伟与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琴,王伟,龙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85-2号原告黄宝琴,女。原告王伟,男。被告龙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宝琴、王伟诉被告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冻结被告龙文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账户***中的存款(以39810元为限),并冻结原告黄宝琴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布吉支行***账户中39810元的存款。2014年10月28日,本院依原告黄宝琴申请,解除对其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布吉支行***账户中39810元的存款的冻结措施,并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房屋一套作为置换担保(以39810元为限)。2015年1月9日,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及其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龙文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账户***中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黄宝琴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宏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