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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胡凤尧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凤尧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3号罪犯胡凤尧,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尤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4日作出(1999)三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凤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000元(已支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4日作出(2000)闽刑复字第0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6月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8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76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8月29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60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7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凤尧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1分以上。积极参加服装加工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内获得奖分3次共2分,2011年11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8.4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凤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8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