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初字第4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龙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箫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4854号原告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孙志文,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舒,女,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怡漩,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箫,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龙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3955元,由原告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立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