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滑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光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光杰,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开封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0日6时20分,在滑县四间房乡赵拐村北路段,被告人张光杰驾驶豫A×××××号重型厢式货车沿郑吴公路自北向南行驶,与自东向西步行的内黄县中召乡西街村902号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光杰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光杰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张广杰与被害人李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自愿在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外另行补偿被害人李某的亲属经济损失50000元,取得被害人李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光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光杰的供述,证人朱某、张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被害人的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赔偿款收据,被告人张光杰的户籍信息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光杰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光杰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对被害人的亲属积极赔偿,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光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光杰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光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庆兵审判员  刘国强审判员  徐振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双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