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宪林与被申请人高利君、孙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宪林,高利君,孙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8号申请人:杜宪林,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花园口镇巴里村*组。申请人:高利君,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长江委*组。申请人:孙晶,女,汉族,1963年4月16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长江委*组。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了杜宪林、高利君、孙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杜宪林、高利君、孙晶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高利君、孙晶于2015年1月14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杜宪林借款共计人民币147453.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杜宪林、高利君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07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