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井研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贺万炳申请宣告许梅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万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贺万炳,男,汉族,生于1955年1月7日,住四川省井研县高滩乡。2015年1月7日,本院收到贺万炳的申请书,申请我院宣告失踪人许梅(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3日,乐山市沙湾区)死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贺万炳申请宣告的失踪人许梅的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因此该案不属于我院管辖,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贺万炳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文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世梅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