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章培培与金立峰、杨建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培培,金立峰,杨建康,唐绍范,孟荣良,杭州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7号原告章培培。被告金立峰。被告杨建康。被告唐绍范。被告孟荣良。被告杭州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培培被告金立峰、杨建康、唐绍范、孟荣良、杭州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培培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娜审 判 员 殷裕陆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