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山东毕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孙兴兰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毕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孙兴兰,吴雲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81-1号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毕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孙兴兰。被告:吴雲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毕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孙兴兰、吴雲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19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寿国用(97)字第(11)019号土地提供担保。(附: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山东毕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孙兴兰、吴雲鹏银行帐户存款19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学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