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万信财会服务有限公司与锡林浩特市新永达商贸有限公司财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万信财会服务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新永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万信财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李树龙,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新永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郝寿华,职务经理。本院执行锡林浩特市万信财会服务有限公司与锡林浩特市新永达商贸有限公司财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锡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