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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潘虎与被告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虎,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829号原告潘虎,男,汉族。被告宋志。原告潘虎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宋志偿还其运费22800元整。本院经审查,本案被告宋志基本情况不详,身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兴代理审判员  吴志华人民陪审员  张先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