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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俊与张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张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0934号申请执行人:杨俊,男,195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张好云,男,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317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杨俊申请执行张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好云所有的位于太和县城关镇细阳中路西侧的私人联建4号楼(房产证号为F1××10、F1××08、F1××09、F1××04)的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