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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梁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梁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3030号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158号中天花园2号楼101室。负责人钱成强。被告梁琨。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诉被告梁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