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胡喜彬与帅金福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喜彬,帅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胡喜彬。委托代理人赵燕燕。被申请人帅金福。申请人胡喜彬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帅金福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