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蜀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余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初字第366号原告余某,女,1970年7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7007052020,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下蜀镇官粮自然村。委托代理人王元德,句容市下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男,1970年7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7007262036,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下蜀镇官粮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