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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蜀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余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初字第366号原告余某,女,1970年7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7007052020,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下蜀镇官粮自然村。委托代理人王元德,句容市下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男,1970年7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7007262036,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下蜀镇官粮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