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程××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times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男,小学文化,无职业。2014年1月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通林检公诉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德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日,被告人程××为了储备烧柴,在通北林业局冰趟子林场施业区60林班30小班内,用油锯将一些桦树和柞树伐倒并截成木段,准备用四轮车运回家,运载途中被通北林业局冰趟子林场工作人员发现,责令被告人程××将木段运至林场场区,后报案至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当日,被告人程××被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冰趟子林场抓获。经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森林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程××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1362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三松牌红色截锯照片、书证:被告人程××的户籍证明、冰趟子林场报案材料、抓捕经过、证人郝××、张××的证言、被告人程××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森林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案发后有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能积极缴纳罚金,且系初犯,被盗伐的林木已被即时追缴,故可酌情从其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盗伐的林木立木蓄积2.1362立方米,依法予以收缴,作案工具三松牌红色截锯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兆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