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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马民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新与洪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洪良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马民初字第0050号原告王新。委托代理人金德兵,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良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与被告洪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