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徐洪燕与朱志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燕,朱志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徐洪燕。被告朱志红。原告徐洪燕诉被告朱志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洪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