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占金华与文胜平,冯小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占金华。被执行人文胜平。被执行人冯小琴。本院在执行占金华与文胜平、冯小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小琴、文胜平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