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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商初字第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与吴江忠洋纺织有限公司、谢友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吴江忠洋纺织有限公司,谢友忠,李群燕,李渊博,周美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商初字第059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568号。负责人李云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玉光。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吴江忠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二环路南侧(红洲村)。法定代表人谢友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友忠。被告李群燕。被告李渊博。被告周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与被告吴江忠洋纺织有限公司、谢友忠、李群燕、李渊博、周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江忠洋纺织有限公司、谢友忠、李群燕、李渊博、周美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57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庾向荣审 判 员  郝 振人民陪审员  史惠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