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邱某甲与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055号原告:邱某甲,女,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庄敏,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励安,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邱某乙,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甲与被告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甲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甲负担。审判员 沈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启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