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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昂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静慧与昂昂溪区华莱士西式快餐店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静慧,昂昂溪区华莱士西式快餐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赵静慧,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619XXXXXXXXXX,无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文化小区。被执行人昂昂溪区华莱士西式快餐店,地址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长兴街建委楼XX号商服房。法定代表人:缪茂辉,职务:负责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齐昂劳人仲字(2014)第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齐昂劳人仲字(2014)第2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