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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李慧与淮安市劳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淮安市劳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024号原告李慧。委托代理人孙卫东、王旗辉,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劳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商校路2号东南花苑。被告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法定代表人伏运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井神路。负责人周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诉被告淮安市劳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慧负担。审判员  张锦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