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春明与陈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明,陈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49号原告张春明,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多毅,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XX,永春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陈景云,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明与被告陈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陈景云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被告陈景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剑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洁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