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裴志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裴志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649号原告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昊,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邵琦,男,24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裴志凤,女,52岁,满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裴志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市佳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马 涌审判员 张晓云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