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坛商初字第0553号-1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于涛与李文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涛,李文俊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商初字第0553号-1原告于涛。委托代理人周全,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涛诉被告李文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涛于2015年1月12日以诉讼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涛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于涛负担。审 判 长 蒋 华人民陪审员 张福明人民陪审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