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徐敬叶与刘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敬叶,刘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477号原告:徐敬叶,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利。系徐敬叶之父。被告:刘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敬叶与被告刘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敬叶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敬叶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敬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敬叶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悦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