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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开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克友与江苏海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友,江苏海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开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陈克友。被告江苏海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光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大公镇古贲村5组。法定代表人顾章明。原告陈克友与被告海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小红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克友及被告海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章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克友诉称:原告于1988年即到被告单位工作,2014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工资666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10月16日出具对账单一份。现被告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至今拒不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6660元。被告海光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原告诉称的欠其工资款6660元。但是现在公司已经无力经营,所以我公司现在也没有能力给钱。2015年1月份,我公司已经由大公镇政府向县政府申请对我公司的占用土地进行优化利用。对于差原告的钱,我公司要等明年下半年才能解决。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克友在被告海光公司工作多年。2014年3月5日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10月16日,被告海光公司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陈克友到10月15日止存厂共6660元。2014年11月17日,原、被告经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调解,双方确认被告海光公司尚欠原告陈克友2013年的工资6660元,但现被告海光公司无力支付。上述事实,有对账单、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调解笔录复印件及双方年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克友在被告海光公司付出劳务,被告海光公司未能及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被告海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章明以向原告陈克友出具了对账单的形式确认所欠款项和数额,故其应当依据对账单所载数额向原告陈克友支付报酬。原、被告虽未约定给付期限,经原告陈克友催要后,被告海光公司即应归还但仍未给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给付原告陈克友劳动报酬6660元。如被告海光公司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海光公司负担(已由原告陈克友负担,被告海光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代理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何 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