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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其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其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2号罪犯张其生,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5日作出(1998)榕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其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7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12月2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1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9月30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4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3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9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其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平机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2012年12月因监区广播站中稿、参加红歌比赛获第二名,累计奖励2分。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共获得达标分18.6分,2012年、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其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9月30日至2016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