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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姚正荣与苏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正荣,苏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07号原告:姚正荣,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苏家军,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正荣诉被告苏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正荣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家军所有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正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苏家军所有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秋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