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曹正琪与谈守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琪,谈守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曹正琪,男。被告谈守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正琪与被告谈守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正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正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