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尹尚喜与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古城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5)南法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尹尚喜,男,汉族,1962年出生,居住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古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古城村。法定代表人高福,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古城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尹尚喜建设工程合同款1448570.48元及利息8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4909元及本案执行费25135元共计2298614.48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古城村民委员会在银行存款共计2298614.48元(内含本案执行费2513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星审判员 袁瑞东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连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