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北京日升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6号。负责人汪世昌,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日升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758A。法定代表人方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788号裁决,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日升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日升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日升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北京日升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85570000-85570299、85597700-85597999、85597000-85597699、85570300-85570899号段1900门电话号码实际使用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客户合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日升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五万一千七百九十二元二角六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日升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日升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李京耀执行员 邢军执行员 张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