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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陈民初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梁秋军与梁国强、许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秋军,梁国强,许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陈民初字第01695号原告梁秋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告梁国强,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告许小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秋军与被告梁国强、许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秋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秋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秋军承担。审 判 长  王晓辉人民陪审员  王国忠人民陪审员  张军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