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苒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