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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盖发利、肖建平与李夫彬、李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发利,肖建平,李夫彬,李峰,盖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733号原告:盖发利,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肖建平,男,194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416200910714871。被告:李夫彬,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被告:李峰,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江区。被告:盖翠云,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盖发利、肖建平诉被告李夫彬、李峰、盖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盖发利、肖建平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尘,被告李夫彬、盖翠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盖发利、肖建平诉称:2012年4月3日,被告李夫彬、李峰、盖翠云以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向我们借款180000元,约定2013年年底前返还。到期后,被告李夫彬、李峰、盖翠云未返还借款。我多次催要,三被告均互相推拖拒不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夫彬、李峰、盖翠云逾期不返还借款的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夫彬、李峰、盖翠云返还原告盖发利、肖建平借款18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盖发利、肖建平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盖发利、肖建���的身份。2、借条一份,证明2012年4月3日,李夫彬、李峰、盖翠云以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向盖发利、肖建平借款180000元,并给盖发利、肖建平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李夫彬、盖翠云辩称,借款事实,我们愿意返还借款,但李峰不同意返还借款。被告李夫彬、盖翠云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李峰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被告李夫彬、盖翠云对原告盖发利、肖建平所举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均无异议。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盖发利、肖建平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盖发利、肖建平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2年4月3日,李夫彬、李峰、盖翠云以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向盖发利、肖建平借款180000元,并给盖发利、肖建平出具:“今借到原告盖发利、肖建平现金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借款人:李夫彬、李峰、盖翠云,2012年4月3日”的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盖发利、肖建平找三被告催要借款时,三被告互相推拖拒不返还借款。原告盖发利、肖建平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即提起了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被告李夫彬、李峰、盖翠云借原告盖发利、肖建平款18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原告盖发利、肖建平提交的借条在卷佐��,被告李夫彬、李峰、盖翠云依法应予返还,故原告盖发利、肖建平诉请被告李夫彬、李峰、盖翠云返还借款1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夫彬、李峰、盖翠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返还原告盖发利、肖建平借款1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李夫彬、李峰、盖翠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凯审��员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 湃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连带权利和义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借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偿还责任】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