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初字第2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李湘桂与祁阳县鹏宇采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湘桂,祁阳县鹏宇采矿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初字第2540-1号原告李湘桂,女,汉族。被告祁阳县鹏宇采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伍小凤,汉族,系刘小毛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湘桂与被告祁阳县鹏宇采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湘桂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湘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0元,由原告李湘桂负担。审 判 员 奉兴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艺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