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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彭某诉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彭某,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告方某,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原告彭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张善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