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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商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梁婷婷与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旨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婷婷,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旨松,马玲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商初字第00997号原告梁婷婷。被告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旨松。被告徐旨松。被告马玲山。原告梁婷婷与被告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旨松、马玲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正长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婷婷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旨松、马玲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婷婷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婷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旨松、马玲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婷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正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