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商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梁婷婷与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旨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婷婷,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旨松,马玲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商初字第00997号原告梁婷婷。被告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旨松。被告徐旨松。被告马玲山。原告梁婷婷与被告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旨松、马玲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正长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婷婷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旨松、马玲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婷婷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婷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旨松、马玲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婷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正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丽艳 微信公众号“”